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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首部环保法规5月1日起施行 建立约谈制度

2018-02-08来源:山东国环


1月30日上午,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在聊城市环保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相关负责同志就《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月2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聊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二部实体法,也是聊城市首部环保法规。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修复水生态,全面提升水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将在聊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授予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约谈的权力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郭延伟介绍了《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条例共六章九十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结合聊城实际,重点对加强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排水与污水处理、饮用水安全、特殊水体保护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确定更严格的水质标准。规定了市、县(市、区)应当对特殊水体选定不低于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规范水上餐饮。防止向东昌湖等特殊水体直排污水。

明确部门职责,规定了相关部门编制全域水城总体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与之配套的重点河段综合治理、重点河段旅游风景区综合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镇内涝防治、地下水利用与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建立约谈制度。授予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约谈的权力,约谈对象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并规定了对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次被约谈的法律责任。

为了解决聊城市地下水监管部门职能散、监测信息不够畅通的问题,规定了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国土部门的地下水保护职责。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部门执法职能权限,避免违法事项无人管理。

保障饮用水安全建立应急、备用水源。针对市城区、各县(市、区)多为单一水源供水的实际,条例规定了市城区、县(市)应当建设城市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节约东阿岩溶地下水。

创新性措施填补国家立法相关方面的空白

聊城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就《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起草审查过程作了介绍。

制定《条例》是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需要。制定《条例》是解决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需要。据统计,市城区每年生活污水产生量就达5000万吨以上,且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每年又新增大量生活污水。由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存在污水直排,形成黑臭水体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水环境安全,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不符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制定《条例》是创新水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于法有据的需要。为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聊城市创新性提出了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等措施,填补了国家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同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一系列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此,制定《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集中力量起草和审议出台。

《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近2年时间,在立法过程中按照《立法法》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立法精细化,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将《条例》纳入全市普法考试的内容

聊城市环保局副局长付卫东介绍了《条例》出台后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意见,印发《关于学习贯彻的通知》,对学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正确实施《条例》,并将《条例》纳入全市普法考试的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打好理论基础。加强全市环保部门的宣传培训。

制定实施配套制度,确保《条例》尽快落地生效。大力推动各级各部门尽快按照规定出台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水环境损害行为有奖举报、排放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流域水质考核奖惩、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制订主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使《条例》充分落到实处。完善制度措施,切实抓好源头治污。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坚决采用《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偷排漏排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突出问题,实行公安、环保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继续发扬十八大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针对突出问题,推进多部门异地联合执法,实行点穴式环保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找准靶向、精准施策,严厉打击重点行业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第四条,严格落实网格化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的环境保护体系,及时发现、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把环境污染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水环境安全,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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